皮海洲:新股发行制度该怎么改?

时间:2010年02月04日 08:06:27 中财网
  时下,新股发行制度改革的风声甚紧。继新年伊始证监会确定"继续深化发行制度改革,加强对询价、定价过程的监督"为2010年全国证券期货监管工作的重要事项之一后,1月29日证监会又牵头组织了"新股发行体制与改革研讨会",就新股发行制度改革问计各方。
  鉴于去年6月IPO重启以来新股发行泡沫日趋严重,对新股发行制度进行再次改革很有必要。但新股发行制度该怎么改?鉴于"新股发行体制与改革研讨会"所强调的市场化发行方向不变的实情,笔者以为可从三个方面来完善新股发行制度。
  一是从询价机构着手,完善新股发行制度,避免询价机构胡乱报价,肆意抬高询价报价。根据目前的定价机制,新股发行价格的确定,首先是由询价机构进行网下询价,网下询价结果最终决定了新股发行价格的高低。而新股发行价格之所以越发越高,询价机构"居功至伟"。
  为什么会询出这样的结果?这在很大程度上与询价机构的胡乱报价有关。一方面,为保住网下配售的资格,询价机构往往会报高价;另一方面,询价机构与保荐机构之间相互捧场,人情报价,这也导致了发行价走高。尤其重要的是,询价机构无须为高报价承担责任。正是基于询价过程的这种弊端,因此,防止询价机构乱报高价应成为改革的关键所在。
  二是杜绝发行人一味追求高价发行的圈钱心理。规定发行人在发行新股的同时,发行与新股份额相同的认沽权证,允许投资者在新股破发的情况下,将股票卖给发行人。在这种市场机制下,发行人盲目追求高价发行就会遭受挫折。因为一旦破发,发行人就要赎回所发行的股票,所圈的资金也将被迫吐出来。
  三是约束承销商因为追求高额承销费等个体利益而抬高发行价格的行为。承销商的承销费用通常是与融资额相对应的,融资额越大,承销费就越高。于是,承销商为了追求更多的承销费,一味抬高发行价格,导致大量超募资金的涌现。
  同时,针对当前创业板中某些承销商(也是保荐机构)又当股东又当保荐人、承销商的做法,规定券商只能二选一,要么当股东,要么当保荐人或承销商。此外,对于高价发行导致股票破发的,纳入到保荐机构及承销商的考核范围,凡出现高价发行导致新股破发现象的,停止相关保荐机构或承销商3个月的保荐资格或承销商资格。
  
□ .皮.海.洲  .天.府.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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